2017年02月16日 01:37
生活中心/綜合報導
有民眾日前開車載妻小上國道,卻被一輛黑色轎車惡意逼車,他不敢挑釁對方,先打電話報警,事後再將行車紀錄器畫面送到國道警察檢舉。警方認定對方確實違規,卻因為紀錄器時間有30分鐘「時差」,告知民眾「無法受理」。
民眾投訴,晚上開車在國道上行駛,先是被閃了一下遠燈,接著一輛黑色轎車超車開到前方,接著多次急踩剎車刻意擋到,還將時速降到約40公里。投訴駕駛表示,當時車上還載著妻子和小孩,顧及安全沒有挑釁對方,而是打電話報警。
事後,投訴人將對方惡意逼車的行車紀錄器送交給國道警察,不過,行車紀錄器拍下逼車行為的行為是晚間11點20分,但報案時間是晚間10點50分左右,警方表示,行車紀錄器和案發時間有30分鐘的落差,國道警察沒有辦法受理。
雖然警方認定對方確實涉及危險駕駛,最高可罰款24000元,但因投訴人的行車紀錄器時間「走鐘」,因此難開罰。國道警察木柵分隊長許敦淵表示,落差30分鐘算是很大的差距,「目前我們國道公路警察局的做法是,檢舉時間跟行車紀錄器時間有落差的時候,我們就不舉發。」
不過投訴民眾反問,難道要一上車就先調行車紀錄器時間,才能自保?投訴駕駛還抱怨,「警察當時告訴我,這個人的駕駛習慣早晚會踢到鐵板,要我『這次就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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