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取締超速警示標誌不符規定 法官連撤2罰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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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締超速警示標誌不符規定 法官連撤2罰單

2017-09-27 21:16聯合報 記者黃瑞典╱即時報導

警方取締超速必須提前設立「前有測速照相」等警示標誌提醒用路人,苗栗縣有2名駕駛人因超速被罰,質疑警方未依規設置警示標誌,向苗栗地方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警方雖提供相片證明有設警示標誌,但1張未標示時間,另1張拍照時間竟在取締之後,法官認為警方未符法定要求,兩案都判決原處分撤銷。

羅姓男子4月1日下午2時34分開車行經省道台6線後龍路段,被縣警局保安隊員警測得車速達時速85公里,超出速限25公里而逕行舉發,被罰1800元及記點,他質疑警方未依規定提前設置警示標誌而向監理站申訴,警方函覆並附照片證明有設置警告牌面。

但羅男發現警方雷射測速槍取締他的時間為2點34分53秒,但提供的警示牌面拍照時間為2點35分57秒,質疑「豈有違規在前,掛牌在後的道理?」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警方主張牌面屬臨時性設置,取締勤務結束後即撤除,只要在執勤時間持續懸掛,足以警示駕駛駕駛人注意行速,且位置適當,並不影響舉發程序的適法性。

判決指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固定或非固定式儀器測照,一般道路應於100至300公尺間,高速公路、快速道路應於300至1000公尺間明顯標示,警方提出的警示牌面拍攝時間在羅男違規之後,是否依規定舉發前於舉發地點前設立明顯標示並非無疑,認定員警逕行舉發並不合法,判決撤銷原處分。

另外,駱姓男子去年12月30日下午開車行經西濱公路後龍段,被後龍警方測得時速97公里,超出速限17公里,逕行舉發後裁罰3000元及記點,他也是質疑警方未提前設立警示標誌,不服裁決而提起行政訴訟,警方雖提出警示標誌的相片佐證,卻無拍攝時間,也被法官認定逕舉不合法,判決撤銷原處分。

縣警局交通隊副隊長陳健民說,警方雖依規定設立「前有測速照相」警示牌,採證相片沒顯示時間或時間有誤差,讓民眾有疑慮,會請各警分局加強教育,執行測照時務必依規定設立警示標誌,做好執勤前後的拍照存證,顯示的時間一定要正確,避免引起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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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聯合新聞網 http://https://udn.com/news/story/7321/27265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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