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里焚化廠附近 移動測速器 違規搶錢
2010-5-25
〔記者何瑞玲、黃敦硯、翁聿煌、王述宏/台北報導〕台61線西濱快速公路北縣八里焚化廠附近,有一座固定測速器因故停用,警方就在該處改用「移動式測速器」執勤;一般人被照相大多自認倒楣,但有一名細心的運將重回現場,卻發現「前有測速照相」的警示牌,距「測速照相機」位置不到300公尺,違反相關規定,歷經更二審裁定後,終於得以翻案成功,保住荷包裡的3000元!
移動式代替固定式
此一裁定影響所及,與運將有相同遭遇的其他駕駛人,可能依據同一理由,要求翻案並退回罰款。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2規定,「採用固定、非固定式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證明者,於一般道路須至少在100公尺前,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須至少在300公尺前,明顯標示」。
運將被照相開罰處是快速公路,依規定,警示牌須在照相機前方「至少」300公尺,但記者昨天實際到場測量兩者距離,竟然只有250公尺左右,根本未達最低標準;也就是說,在運將翻案成功之後,可能仍有其他駕駛人在此遭照相開罰。
警告牌距離不足
台北縣交通警察大隊副大隊長鄭永裕說明,當初設立此測速照相器時,該快速公路尚未通車,屬一般平面道路,故未以快速公路的標準設置警告標示牌;97年初,警政署通令全面暫停使用感應線圈式測速器,該測速器暫停使用迄今,後來台61線快速公路全線通車,才未調整兩者距離。
本案是顏姓計程車司機於98年2月26日上午11時 47分,行經林口鄉台61線西濱快速公路,在18公里處因超速而被告發,罰鍰3000元,他不服,向板橋地方法院交通庭聲明異議。
顏姓司機本以警方未著制服、未開警示燈為由,質疑告發程序有瑕疵,但被法院駁回;他再質疑雷射波受干擾,法官認定超速是事實,仍駁回。
運將搶回三千元
後來顏姓司機在警方抗辯理由中,總算找出取締瑕疵,他根據舉發照片上面的註明,發現被拍到違規的地點,距18公里處尚有幾十公尺距離,直覺當地好像有個警告標示,他重返現場,發現這個「前有測速照相」警示牌,卻設在17.7 公里處,相減之後,可證明兩者相距絕對不到300公尺。
顏姓司機以「未依法定距離設置明顯標示」,認為照相舉發暨裁罰違誤,據以聲明異議;板橋地方法院交通庭更二審法官採信他的說法,認定舉發程序於法未合,裁定原處分撤銷。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0/new/may/25/today-so7.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