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警方採證連環錯 保時捷時速狂飆176公里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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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採證連環錯 保時捷時速狂飆176公里免罰

2017-05-24 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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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蔡彰盛/新竹報導〕陳姓男子開保時捷行經中山高苗栗路段,被國道警方雷射槍測出時速高達176公里,然事後卻無法證明是保時捷超速,過程中警方不僅認錯車款、坦承晚上都是看得到燈光而已,甚至連證據時序也錯亂,新竹地院判決撤銷罰單。

去年11月陳男開車行經中山高南下125公里、時速限制100公里處,經國道警察持雷射測速儀測定時速176公里,當場攔停裁罰8千元。

陳男說,他是以時速105公里定速行駛,無故遭警方攔截,但警方無法證明是他的車,因此當場拒絕簽收。

新竹地院調查,該雷射測速儀施測時,無法拍照取證,完全無法判別車輛任何特徵。

再者,施測員警坦承以測速儀單一鎖定超速車輛,根據車型及車牌前3碼英文字母後追趕攔阻,然而攔到陳男時,陳男說「你怎麼能確定我超速?」警員則回「晚上都是看得到燈光而已!」

法官檢視警車內行車紀錄影音光碟,在員警駕車追逐之際,車上另一名員警詢問何種車型時,測速的員警答以「好像馬自達之前的那一種跑車」,然而陳男卻是開保時捷。因此警方聲稱「無誤認之虞」,但法官已無法採信。

且法官當庭勘驗的警方行車紀錄器畫面,警車開始啟動追蹤違規車輛之時間為「18:36:58」,並於「18:38:52」發現超速車輛,與測速儀之擷取畫面所示測得超速時間為「18:38:35」,在時序上顯屬倒置而不合情理,就算是主張單純設定誤差,但已經無法作為取締證據。

警方喊冤說,該超速車輛在短短128秒間行駛約6公里距離,才被警方攔到,顯非時速105公里的車輛所能達成,故陳男確有超速,然法官認為,這種說法當然是以「同一車輛」為前提,若非同一車輛,自不存在128秒時間內行駛6公里的事實,最後地院判決撤銷罰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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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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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是有幾分證據說幾分話才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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