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速開回頭確認 又超速…再開1單
【聯合報╱記者游振昇/台中報導】2011.08.17 04:29 am
台中市1名男子日前開車經過市區,5分鐘內被同支測速器拍到超速,開2張罰單,他不服申訴,台中市警局交通大隊調查後研判,他第1次超速被拍,為了確認再繞回原地點查看測速器,第2次又超速被拍,警方審查後維持原議,開他2張罰單。
交通大隊表示,不曾遇過這種奇怪違規行為,申訴違規案件都在幾分鐘內,被不同測速器拍到超速,此個案前所未聞,交通大隊昨還開會討論。
男子在申訴書指出,上月他開車經過安和路,5分鐘內被同支測速照相器拍到超速,收到2張罰單,他質疑測速照相器的機器有問題。
警方查看他被拍的相片與時間點,第2張可看到他坐駕駛座、卻回頭看,懷疑第1次被拍時,迅速開回原地想確認這支照相器是否「有在拍」,結果第2次通過照相器又超速被拍,「禍不單行」。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5條之1,違規地點相距6公里以上、6分鐘以上或行駛經同1個路口以上,才得連續舉發,警方表示,此立法用意避免同路段太密集設立測速照相器,在很短時間連續告發駕駛人。但交通大隊指出,這名男子被照的時間和距離都很短,但違規時間不同,仍屬連續犯,且他到另處路口迴轉再開回原地,符合連續告發三項之一的行為。
【2011/08/17 聯合報】
http://udn.com/NEWS/SOCIETY/SOC7/6530769.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