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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速243公里 二高超速破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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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阿修
時間:
2007-3-5 09:50
標題:
時速243公里 二高超速破紀錄
時速243公里 二高超速破紀錄
更新日期:2007/03/05 06:40 記者:記者胡蓬生/苗栗報導
國道警方昨天凌晨在中二高竹南路段測速照相,在短時間內連續拍到8輛車超速疾駛,其中一輛賓士車甚至以243公里的時速狂飆,創下國道二隊超速違規的最高速測照紀錄,原有測得最高時速是在民國93年間,在中山高苗栗北上路段測到223公里的紀錄。
由於超速車都以「掀車牌」的活動牌照裝置逃避取締,違規照片拍不到車號。警方研判這些車都是「飆車族」,將進一步追查,處以重罰。
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二警察隊取締超速測照,去年九月間曾在竹南的二高南下路段拍到一輛保時捷GT3跑車以221公里時速飆車,超過速限多達100公里以上,車主被依違規超速的最高等級,重罰2萬4000元。
國道二隊昨天凌晨零時以後,在二高竹南交流道附近的南下路段執行雷達測照勤務,當地速限110公里,警方發現拍到的多張超速車違規照片,居然後方都看不到車牌,其中有三輛車的時速超過200公里,最高速的一輛車是賓士CL車款,時速高達243公里,被拍到時間是凌晨1時40分,不到兩分鐘該路段又有一輛同款車被拍到超速,時速為151公里。
警方指出,同時段經過該路段的超速車輛,有8輛車被拍到使用活動車牌,車牌可用電動方式向上掀起躲避測照,有的飆車族會違規使用這種裝置,甚至一上高速公路就掀車牌,見到巡邏車再放下車牌,早期的活動車牌較粗糙,現在已發展到電動方式,可用鋼絲牽引。
作者:
Yang-tw
時間:
2007-3-5 10:47
我過年時經過國3北上後龍路段!
我開110也被保時捷跑車從右邊後面高速狂飆過,
時速也有200多,不過他開過時耳朵好剌耳!
作者:
小劉
時間:
2007-3-5 11:23
QUOTE:
Originally posted by
Yang-tw
at 2007-3-5 10:47 AM:
我過年時經過國3北上後龍路段!
我開110也被保時捷跑車從右邊後面高速狂飆過,
時速也有200多,不過他開過時耳朵好剌耳!
我也曾經在國4被約10輛的保時捷車隊超車.時速約一百初.當時的場景就像戰鬥機群從我旁邊經過.有夠吵的!
作者:
阿修
時間:
2007-3-5 21:07
車主是女性
駕駛也可能是他
用掀式車牌
可惜過收費站的時候留下車牌號碼
零零總總罰鍰加一加高達11萬元
我看不是一般小老百姓花的起的!
作者:
小楊
時間:
2007-3-6 2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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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pigmouse168
時間:
2007-3-7 14:48
白色跟藍色那兩輛是硬皮鯊嗎?
最高243就拍了
固定桿照相拍照有沒有極限阿
有沒有說多少就拍不到了
作者:
阿修
時間:
2007-3-7 15:15
標題:
243是紀錄嗎?
網路相簿還有一張速度更高的.轉貼網路相簿
作者:
小楊
時間:
2007-3-8 11:57
QUOTE:
Originally posted by
pigmouse168
at 2007-3-7 02:48 PM:
白色跟藍色那兩輛是硬皮鯊嗎?
最高243就拍了
固定桿照相拍照有沒有極限阿
有沒有說多少就拍不到了
那兩輛就是速霸路的新舊款鯊魚沒錯!
警用測速系統的最高偵測極限至少都要320KM/H以上.
如果車速不到那個實力,最好還是盡力減速至速限以內.
同一地點昨天晚上條伯伯仍然有出來繼續營業,新聞媒體都已經一報再報了,但還是很多小白入鏡喔!
本週六.日國道六.七隊轄區會有防飆勤務,喜歡在二高恣意奔馳的網友還是盡量控制右腳.
作者:
阿拔
時間:
2007-3-8 13:11
我昨晚就在那中獎了!!
作者:
小楊
時間:
2008-4-15 10:04
標題:
公共危險罪判處有期徒刑10個月確定
更新日期:2008/04/15 07:10 記者王文玲台北報導
曾經營中古車行的女子謝宜芳,去年3月開賓士車在北二高以時速243公里飆車,最高法院昨天依公共危險罪判處謝女有期徒刑10個月確定,拜
減刑
條例之賜,她的刑期減半為5個月,可以易科罰金替代入獄。
謝宜芳觸犯刑法第185條第一項公共危險罪,這是5年以下、拘役、罰金的罪;法院認為,高速公路速限110公里,謝以時速243公里極速在國道飆車,一旦失控,將對其他用路人造成嚴重妨害安全,屬於以損壞、壅塞以外的「其他方法」而造成公眾往來的危險。
謝宜芳於去年3月4日凌晨1時10分,駕駛銀色賓士車從樹林市住處出發,從土城交流道沿國道三號高速公路南下。行經國道3號公路南向190公里處,事先利用翹牌器將後車牌升起遮蔽以逃避查緝,有恃無恐,以高速243公里疾行,被國道公路警察局雷達測速照相機定點拍攝後,循線查到謝女。
謝宜芳偵訊時,承認開車超速,且車上只有她1個人,但到檢察官調查時,謝女翻供,指稱是車上另1名男子吳國誌開快車;她辯稱,吳去年3月3日晚間12點左右,要她開車載他到苗栗後龍找朋友,車子先由她駕駛,到關西交流道,改由吳開車。
但檢察署、法院傳吳國誌因另案通緝未到,法院綜合筆錄,參酌謝宜芳和吳不熟,不會在沒事先約好情況下載吳去找朋友,仍認定謝女才是真正的飆車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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