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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新聞]時速60公里以下 未保持安全車距/國道塞車追撞 法院撤罰 [打印本頁]

作者: jack_chang    時間: 2013-4-15 13:59     標題: [新聞]時速60公里以下 未保持安全車距/國道塞車追撞 法院撤罰

〔自由時報記者林嘉東/基隆報導〕
高速公路塞車,車子走走停停,結果仍發生3車追撞,
夾在中間的干姓車主不滿被警方依「未保持安全車距」罰3000元,
提起行政訴訟,法院審理認為,該法只規範60公里以上的安全車距,
干某當時車速不到60公里,因此判決撤銷處分,不用受罰。
基隆市營造業職業工會理事長干文男受訪指出,
去年7月在國道1號南下8.8公里處發生事故時,正值大塞車,
車子走走停停,根本開不快,他當時車速約每小時30公里,
就算未保持車距,也僅輕輕碰一下,卻被罰3000元。
他很感謝法官明察秋毫,還他一個公道。
干某說,他先被後方謝姓車主的車撞及,
煞不住才追撞前車,他的車尾被撞爛,
車頭也因追撞受損,總共修了30多萬元,撞他的人卻避不見面。
法條只規範60公里以上車距
法院指出,警方依高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開罰,
該條文訂出的車速是60公里以上至110公里,
兩車須保持一定的行車安全車距,安全車距的計算方法為車輛每小時公里數值除以二,
比如車速60公里,與前車安全距離為30公尺。事故當時,
干某車速每小時40到50公里,所以警方不能開罰。
法院促監理所另想辦「法」處理
法院審理時,找來被干男追撞的林姓車主作證,
林指出事故時,感覺被撞兩次,法院因此認定林被撞的第一次,
是干男未保持安全車距,第二次才是干被追撞後,
往前擠壓到林的車,認定干某確實沒有保持安全車距。
但車行高速公路的時速60公里以下,應依哪條法律論罰?
法院表示,請公路總局台北區監理所另依相關規定處理。

來源:
時速60公里以下 未保持安全車距/國道塞車追撞 法院撤罰

[ 本帖最後由 jack_chang 於 2013-4-15 14:00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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