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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監視器抓違規…大砲打小鳥 罰單撤銷 [打印本頁]

作者: 207    時間: 2016-3-18 10:42     標題: 監視器抓違規…大砲打小鳥 罰單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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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影「全民公敵」翻版?路口監視器舉發交通違規,法官撤銷。

民眾看法兩極,有人認為違規更難遏止,有人憂此舉等同警察監控。

監視器抓交通違規、酒駕,恐怕無效。桃園地院法官錢建榮表示,監視器只能用在公共安全和犯罪防治,用做裁罰依據違反比例原則,還可能侵害人權。律師陳麗玲也認為,設置監視器目的在於防範竊盜或殺人放火等重大刑案或用於事後蒐證,若用於取締違規停車、闖紅燈等微罪,感覺是「用大砲打小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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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撤銷罰單 桃園有判例

新竹宋姓騎士2014年底在桃園發生擦撞車禍,兩造事後和解;2個月後宋卻接到警方寄來1張2700元闖紅燈罰單。他不服提行政訴訟,法官認為路口監視系統只能做為偵辦刑案、釐清交通事故之用,不能拿來開交通罰單,判決撤銷罰單。

桃園市警局交通大隊長劉印宮說,員警是調閱監視器釐清車禍肇責時發現違規,並非單純調閱監視器取締。市警局尊重判決結果,至於是否上訴,由新竹監理所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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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比例原則 恐侵害人權

類似「無效罰單」愈來愈多,光錢建榮就撤銷3件以上監視器為證據的交通罰單,其中1件是拿超商監視器當佐證,2件是路口監視器,違規項目包括闖紅燈和拒絕酒駕。
錢建榮表示,桃園市設置管理自治條例明定「維護社會秩序和公共安全」,用途在犯罪預防,與取締超速、闖紅燈的設置功能不同;監視器錄影畫面「自無證據能力」,不得作為裁罰依據,否則可能違反個資法和資訊自主權,這都是憲法保障的人權。

遏阻違規?監控民眾?你說呢?

民眾看法兩極,有人覺得交通混亂有很大原因是路邊違停、紅燈右轉或機車未依規定兩段式左轉,這類違規至今缺乏有效的遏止辦法,靠監視器取締不失是一個辦法。

但也有民眾認為此舉等於警察用監視器監控民眾,諷刺「以後警察都不用出門辦案了,監視器多架幾支,坐在辦公室看就好。」

警:不會主動以監視器舉發

台北市長柯文哲曾提出監視器開罰單構想挨轟,究竟監視器可否舉發交通違規?警政署表示,若符合逕行舉發要件,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得以「科學儀器」證明違規;但各縣市訂定的管理要點多是治安用途,現行作法除非發生交通事故有肇責紛爭,警方不能以監視器舉發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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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都警方都強調不會「主動」利用監視器告發民眾交通違規。高雄市警交大組長郭文俊表示,會截取錄影畫面開罰單,一種是車禍,另種是類似「檢舉達人」的錄影檢舉。路口監錄系統警方一般不會當成舉發工具;但如發生車禍須釐清肇責,路口監錄系統明確錄到違規事實,警方就可能截取畫面舉發肇事人。

他說,監錄系統畫面舉發交通違規,民眾申訴打行政訴訟,有人勝訴也有人敗訴,全看法官自由心證。

轉載聯合報

[ 本帖最後由 207 於 2016-3-18 10:46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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