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台南的重車車友請留意!
阿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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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9-2-17 20:45  資料  個人空間  主頁 短消息  加為好友 
依我所知道的 雲林縣(台78)上面看到的重機 幾乎都是假牌
我學長都開私車上去跟他們一起飆  順便記車牌 跟蹤
無線電報回去電腦查詢  都查不到  都直接扣車回部隊
所以嚕~~在此呼籲重機的車友 好自為知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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藍色狂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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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9-2-17 22:44  資料  個人空間  短消息  加為好友 


QUOTE:
原帖由 小楊 於 2009-2-17 19:39 發表
輸贏很難論定!
自由心證!運氣很重要!!

老大圖借我用一下嘿
國道上南北都設立告示牌
173縣我也是記得有設立告示牌耶
那天那位大哥怎跟我說沒設立告示牌~
這幾天路過在注意一下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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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9-2-17 23:58  資料  個人空間  短消息  加為好友 


QUOTE:
原帖由 藍色狂想 於 2009-2-17 22:44 發表


老大圖借我用一下嘿
國道上南北都設立告示牌
173縣我也是記得有設立告示牌耶
那天那位大哥怎跟我說沒設立告示牌~
這幾天路過在注意一下囉

藍色大大:
  越來越想常常看你發表言論!
因為你的"圖像"可以有"狂想"!!
粉漂亮喔!!哈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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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9-2-18 07:53  資料  個人空間  短消息  加為好友 
這座橋並不是國道的範圍,依管轄權區分國道警察沒有立場在這邊的平面道路作測速, 國道警察僅能對國道上來往車輛作速度臨檢,就是一般的測速勤務, 交流道起點就算國道的管轄區域, 跨越國道的陸橋並不算, 這跟有沒有立告示牌並沒有關係,而是國道警察和縣市交通隊的管轄權區分有關,如果這樣能開單成立,那同理可証縣市交通隊也可以開上國道測速衝業績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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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9-2-18 08:00  資料  個人空間  短消息  加為好友 
1.國道警察測國道上的車輛這是合法取得的超速証據.絕對可以開單成立
2.國道警察測的對象是平面的重機是超越職權和管轄地的作法,取得的証據絕對無效!
3.國內申訴制度是把紅單再交由開單警員回復,球員兼裁判申訴當然不會過,問題是那個警員敢寄這種平面道路超速的照片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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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9-2-18 09:12  資料  個人空間  主頁 短消息  加為好友 
沒有注意看到重點提示喔!
製單並非由國道四隊開出,是將採證照片轉交給台南縣交通隊.
取樣的機器有經過標準局檢驗,所以證據公信力絕對有,只是執法的過程正當性有點可議.
但總歸一句話,違規地點.時間.速度.車輛都是事實,所以聲明異議法官會如何裁定自由心證很重要.

一般民眾對於車輛在公道上的違規行為,如闖紅燈.行駛路肩...都可自行採證攝影,然後徑行寄到管轄單位檢舉告發.
所以由制服員警舉證並使用經檢驗合格的科學儀器採證,這種案例真的沒那麼容易撤銷.

而且並非每一位法官裁定判決都會採用同一套標準.

〔依採證照片顯示KK-9999號車違規屬實,準此,陳述之事由本院歉難同意,檢還違規通知聯單及採證照片,請 卓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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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9-2-18 10:27  資料  個人空間  短消息  加為好友 
當然每位法官的見解都不同,判決結果也會不同
照這樣講同理可証台南縣交通隊也可以上國道拍幾張超速的照片,函送國道警察局開立罰單了嗎?
這種取締方法明顯行政程序嚴重瑕疵,不予置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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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tercep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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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9-2-18 23:41  資料  個人空間  短消息  加為好友 
   

就是要這樣討論!!!

證明本論壇不是一言堂。

不知其他車友是否有其他的看法?

[ 本帖最後由 interceptor 於 2009-2-18 23:43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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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9-2-18 23:44  資料  個人空間  短消息  加為好友 


QUOTE:
原帖由 interceptor 於 2009-2-18 23:41 發表
   

就是要這樣討論!!!

證明本論壇不是一言堂。

不知其他車友是否有其他的看法?

是啊!是啊!
我的認為是.....
要測到我的速度!
那就來吧!
測的到!
算你厲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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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9-2-19 00:11  資料  個人空間  短消息  加為好友 
很難相信我們的政府帶頭違法!

很難相信我們的政府帶頭違法!

什麼時候執法權也可以下放了? 那還要公權力幹嘛?

如果政府對於法律人權的概念仍然停留在以前的年代,難怪司法的公信力永遠都會受到質疑。


http://www.taipei.gov.tw/cgi-bin/SM_themePro?page=44ab1e61


其他相關檢舉問題,惠請使用市民當家熱線1999

(1999熱線以撥打市話費率計費)

■相關法令依據說明:
查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規定:「對於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者,民眾得敘明違規事實或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暨【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20條規定-違反本條例之行為,民眾得以言詞或其他方式,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敘明下列事項,檢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
一、檢舉人姓名、住址及電話號碼或其他連絡方法。
二、違規行為發生地點、日期(年月日)、時間(時分)及違規事實內容。
三、違規車輛牌照號碼、車型或足以辨識車輛之特徵。但檢舉對象為未懸掛號牌之車輛、行人或道路障礙者,得提供違規 人姓名或商號名稱、住址等。
前項檢舉、如有違規證據資料(採證照片或錄影),並請檢具。」

同細則第21條規定:「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受理民眾檢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後,應依第7條、第8條規定,移請該管機關處理。」
惟同細則第23條規定-民眾檢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應不予舉發:「

一、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自行為成立之日起;行為有連續或繼續之狀態,自行為終了之日起,已逾3個月。但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案件,因肇事責任不明,已送鑑定者,其期間自鑑定終結之日起算。
二、同一違規行為再重複檢舉。
三、匿名檢舉或不能確認檢舉人身份。但檢舉事實具體明確者,不在此限。
四、檢舉資料欠缺具體明確,致無法查證。
■檢舉人應具備資料及注意事項:

一、真實姓名,通訊地址與聯絡地址。(如有違規事實不明確時,需協助查證說明)
二、務請詳載違規行為發生之地點(路段及門牌號碼)、日期(年月日)、時間(時分)。
三、違規事實之認定:
1、如檢舉動態違規車輛之行為,除應攝取清楚之車輛牌號、顏色外,對於違規事實之構成,宜需檢附攝取連續採證照片為憑,俾免爭議
2、另係違規停車者,所攝取採證照片之角度,應涵括違規車輛之駕駛座(以辨識駕駛人是否在場,車輛係臨停或停車狀態)。
四、拍攝角度應將違規車輛牌號違規事實(如係紅線停車、黃線停車、公車站牌10公尺內停車等),一併涵括擷取入鏡,俾足以證明其違規行為。
五、相關交通違規證據資料(如採證照片)無法提供底片時務請檢具兩份正本照片(1份供舉發使用,另1份係列案備查用)
六、如係使用數位式照相機所拍攝之採證照片,應檢具原始檔案(數位圖檔),以確保拍攝日期、時間正確無訛,並請於【檢舉交通違規案件資料明細表】內敘明違規之日期、時間(時分)、地址等資料後,逕向本局所屬各轄區承辦單位,以電子郵件「附加檔案」傳輸方式,據以提出檢舉。

七、交通違規案件發生日期與檢舉日期相隔,請避免超過30日為宜 (處理期程 20∼30天左右:作業過程中尚包括資料整理、違規事實認證、送專屬機關製單暨後續寄送等期程) 。
八、為落實貫徹轄區責任制,自 84年8月1日起本市交通秩序均移由本局各轄區分局依權責查處辦理,俾符合行政作業程序暨審慎查明違規事實之歸責,且避免處理期程延宕,故相關檢舉交通違規案件,請檢具採證資料逕向發生地警察分局(承辦單位電子郵件地址連結如下)提出檢舉,以提昇並維護大眾交通安全與秩序之效率。









■申請方式:
網路申辦、親自或委託他人到隊協辦、 亦可採郵寄方式辦理( 相關採證照片,務請協助加洗兩份正本資料 )。

■備 註 欄:
一、如當場發現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行為,請即撥打「110」報案專線或市民當家熱線1999」,詳述其違規狀況、地點等相關資料,本局或本大隊勤務指揮中心受理民眾報案後,將立即通報所屬轄區分局派員前往查明處理,以維護大眾用路權益。
二、案內如非屬「臺北市道路範圍」所發生之交通違規案件(如其他縣市等),仍惠請逕與本大隊聯絡( (02) 23214666  轉 2313),可協助查詢並告知相關檢舉申辦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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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
原帖由 小潘 於 2009-2-18 23:44 發表


是啊!是啊!
我的認為是.....
要測到我的速度!
那就來吧!
測的到!
算你厲害!

執法人員測不到你的速度,說要用妨礙公務來告你,試問怎麼辦?

[ 本帖最後由 interceptor 於 2009-2-19 00:17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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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9-2-19 00:22  資料  個人空間  短消息  加為好友 


QUOTE:
原帖由 interceptor 於 2009-2-19 00:16 發表



執法人員測不到你的速度,說要用妨礙公務來告你,試問怎麼辦?

是你雷射槍有問題還是你技術不好??
有檢驗字號就一定測的到速度嗎??
那警員們都有"測速驗證執照"嗎??
有打速度出來就是證據!
打不出來....請問妨礙公務的證據在哪??
是誰的問題!!
沒裝防護罩的車就"鐵定"1秒內打的出速度嗎??
我又沒有搖他的手或抓住他的手不讓他打!
不是嗎!!

[ 本帖最後由 小潘 於 2009-2-19 00:23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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測速這種需科學專業儀器來執行的勤務與一般交通違規的舉發是不同的!
加上國道警察是一個很封閉的警政系統與縣市交通隊勤務又有很大的不同,要相互支援測速取締,不太可能!
INTERCEPTOR版大所指的條文是一般交通違規的舉發只要照片,人事時地物來佐証,一般民眾送交警察機關受理後就成立了,並無需對舉証器材的準確性來作檢驗,像紅線違停,越線,闖紅燈等都可由民眾提供照片來舉發!

另,討論本來就有甲乙及多方的意見, 這是討論區正常的現象,也請大家不要亂猜, 我跟楊大的情誼還是一級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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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9-2-19 08:16  資料  個人空間  主頁 短消息  加為好友 
回復 #27 小潘 的帖子

就謙虛一點咩
不然真的有一天被攔下來 我看 嘿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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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9-2-19 09:37  資料  個人空間  主頁 短消息  加為好友 
這又是一個法官自由心證下的判例!



雷射測速沒拍照 罰單無效
【聯合報╱記者劉明岩/彰化縣報導】

2009.02.19 03:10 am

部分縣市警察局仍使用手持式雷射測速器,因沒有違規照片佐證,證據力薄弱;彰化地方法院交通法庭最近裁定撤銷罰單,引發警方議論。彰化縣警察局交通隊長陳慶兆表示,為杜絕爭議,往後執勤將加派人員從後攝影或照相取證。 彰化縣張姓縣民去年十二月十四日下午,駕車行經限速七十公里的彰化縣芬園鄉彰南路,被交通隊員手持雷射測速器(俗稱雷射槍)攔停,顯示超速十五公里,遭開罰,彰化監理站裁罰一千六百元,並記點一次。 張不服,向彰化地方法院交通法庭提異議,質疑當時通行車輛甚多,如何確認他超速,警方若無相關照片提供佐證,應撤銷裁決。 法官吳俊螢檢視警方使用的雷射槍,雖認定執法有公信力,卻質疑雷射槍僅以雷射光瞄準在車道行駛中的單一目標,難免受到車道上其他行駛車輛干擾,仍有誤認違規車輛的可能。 吳俊螢指出,雷射槍沒有拍照功能,無法提供違規照佐證,很難排除員警有誤認的可能性,張的異議有理,裁定不罰。 彰化縣員警指出,雷射槍是藉光速紅點,發射到物體反射回來的時間,換算行駛間車速;一個光點瞄準單一目標,從發射角度瞄準來車,不會有誤認違規車輛可能。 雷射槍測速取締屬攔停舉發,毋須照相佐證;法官擴大解釋為「逕行舉發」,要求照相取證,已造成警方執勤困擾。警方認為,往後若還要增加一人攝影或照相取證,豈不浪費警力? 儘管彰化警方認為手持雷射式測速器不會「凸槌」,但部分縣市警方認為有爭議,有些縣市已不用;若使用,一旦碰到車輛併行時就不告發,避免爭議。

圖/聯合報提供


圖/聯合報提供



【2009/02/19 聯合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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