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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速被拍 申訴警示牌太近 最高法院判不罰
2007/05/03 13:25 Video
記者洪淑珠、崔文沛/高雄報導
高雄縣一名邱先生,去年9月行經台21線甲仙路段,因為超速被路邊架設的測速照相拍下,他質疑警告牌跟測速照相的距離太近,自己又重回現場測量,結果發現果然兩者距離只有82公尺,不符合規定的100公尺,最高法院最後判他勝訴,創下全國首例。
記者:「拿到罰單,你第一個想法是什麼?」
申訴成功者邱萬福:「我莫名其妙啊,這等於是莫須有的罪名嘛,加諸在誰的身上都不會服氣啦!」
邱萬福氣呼呼拿出違規超速紅單,大罵交通單位實在太誇張。他說,「我開車開了快30年了,你要給人家一個時間的緩衝什麼的啊,你不警告,你警告了,說正經的,才10公尺就拍照了,來得急嗎?」
邱先生是在去年9月行經台21線甲仙路段,斜眼才剛瞄到限速60的警告牌,才剛試著減速,沒有想到立刻被移動測速照相拍個正著。他拿出舉發的違規照片指出,雖然當時狂飆到82公里快,遠比規定的60公里多了20公里,他也質疑警告牌和測速照相距離太近,一狀告上法院。
邱萬福:「球員兼裁判嘛,法院說他們沒有錯啊,怎樣怎樣支吾其詞。」
地方法院不接受邱先生的理由,他決定重回現場做實驗,從260.5公里處,重新按錶計算,結果開到被拍照的地點,之間僅有82公尺遠,不符合法定的100公尺。
邱萬福:「當然是很好,很高興啊,因為上帝終究是站在公義的這邊啊,還我公道啊。」
最高法院最後裁定邱先生不用繳交1800元的罰單,他開心迎接遲來的正義,也警惕自己下次可別再違規超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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